❶ 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的區別
表演權與都屬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盡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並且彼此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是卻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區別如下:
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
保護期限不同:前者為作者終生及死後50年,後者人身權保護期不限,財產權為50年。
公民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因權利的內容不同而有所差別, 具體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權和保護表演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❷ 演員和表演者享有署名權嗎
表演者不享有署名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傳播等相關的權利,且其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❸ 演員擁有所飾演角色形象的肖像權嗎
沒有肖像權,但可以以網游侵犯了他作為表演者所享有的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其中包含財產權和人身權。
參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❹ 演員的表演權與演員的表演者權有什麼區別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有如下關系:二者均為著作權,受著作權相關法律保護。但內涵不同,表演權為著作權人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單個財產性權利,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身份、保護形象、許可他人使用並獲得報酬等權利的集合。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❺ 影視公司藝人的自主許可權問題 藝人有哪些許可權
摘要 一般來說,藝人和簽約公司之間是按照比例來進行分成的。
❻ 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
法律分析:對表演者權利主體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論界的認識並不一致,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范疇界定。在廣義上,表演者不僅包括對享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同時也包括對公有領域內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以及進行非作品表演的人。在狹義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學藝術的人,例如雜耍演員、雜技演員、體育運動員等。
2、主體類型。鄰接權意義上的表演者肯定為自然人,但能否為公司、企業或其它法人,則值得探討。我國著作權法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將表演限定為是對作品的公開再現,而對非作品的再現則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現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權來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❼ 作品的表演者權利
表演者根據自己對作品的理解和闡釋,以自己的聲音、動作、表情或者藉助樂器等道具表現作品的內容,表演者的表演活動對作品的傳播至關重要。但是由於表演活動的創造性比較低,難以達到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著作權法難以將表演活動直接作為作品保護;另一方面,這些活動促進了作品的傳播,所形成的勞動成果面臨著未經許可被復制和傳播的風險,又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所以著作權法對於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設定了專有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雖然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但是表演者如果公開表演他人作品,除屬於合理使用的免費表演之外,應當經過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在現實生活中演藝圈的藝人往往與某個娛樂公司簽約,演藝活動均由公司安排,其表演活動已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同時許多表演活動是由組織者安排、策劃的,表演者是受邀參加,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表演者個人直接取得著作權人對表演權的許可是不現實的,因此要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❽ 表演者是否擁有表演權
法律分析:表演者不擁有表演權。表演者擁有的是表演者權。表演權是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前者是鄰接權,後者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❾ 表演權的表演權、著作權人與表演者解析
表演權是屬於作品的著作權人的。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 的規定,著作權人享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歌等;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卡拉OK廳和舞廳播放音樂等。但無論是現場表演還是機械表演,它們都屬於公開表演作品的行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權,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權利.表演者根據自己對作品的認識和理解,通過聲音、動作、語言、技巧等不同方式來演繹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傳播。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的文字、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往往是通過演員的表演活動得以廣泛流傳。正是考慮到表演者對作品的傳播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著作權法》賦予了表演者以特定的權利。
因此,使用他人的表演作品時,一方面要獲得表演者的許可,向其支付報酬,另一方面也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